从服者,所从亡则已。属从者,所从虽没也服。妾从女君而出,则不为女君之子服。礼不王不禘。世子不降妻之父母;其为妻也,与大夫之适子同。父为士,子为天子诸侯,则祭以天子诸侯,其尸服以士服。父为天子诸侯,子为士,祭以士,其尸服以士服。妇当丧而出,则除之。为父母丧,未练而出,则三年。既练而出,则已。未练而反,则期;既练而反,则遂之。
武元夏目裴、王曰:“戎尚約,楷清通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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孫興公雲:“三都、二京,五經鼓吹。”
高子皋之执亲之丧也,泣血三年,未尝见齿,君子以为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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