王長史登茅山,大慟哭曰:“瑯邪王伯輿,終當為情死。”
具父母、大父母,衣纯以缋;具父母,衣纯以青。如孤子,衣纯以素。纯袂、缘、纯边,广各寸半。
王中郎年少時,江虨為仆射領選,欲擬之為尚書郎。有語王者。王曰:“自過江來,尚書郎正用第二人,何得擬我?”江聞而止。曰:‘選曹舉汝為尚書郎,幸可作諸王佐邪?’”此知郎官,寒素之品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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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子之田方千里,公侯田方百里,伯七十里,子男五十里。不能五十里者,不合于天子,附于诸侯曰附庸。天子之三公之田视公侯,天子之卿视伯,天子之大夫视子男,天子之元士视附庸。
三年之丧,以其丧拜;非三年之丧,以吉拜。三年之丧,如或遗之酒肉,则受之必三辞。主人衰绖而受之。如君命,则不敢辞,受而荐之。丧者不遗人,人遗之,虽酒肉,受也。从父昆弟以下,既卒哭,遗人可也。县子曰:“三年之丧,如斩。期之丧,如剡。”三年之丧,虽功衰不吊,自诸侯达诸士。如有服而将往哭之,则服其服而往。期之丧,十一月而练,十三月而祥,十五月禫。练则吊。既葬,大功吊,哭而退,不听事焉。期之丧,未丧,吊于乡人。哭而退,不听事焉。功衰吊,待事不执事。小功缌,执事不与于礼。相趋也,出宫而退。相揖也,哀次而退。相问也,既封而退。相见也。反哭而退。朋友,虞附而退。吊,非从主人也。四十者执綍:乡人五十者从反哭,四十者待盈坎。
王丞相作女伎,施設床席。蔡公先在坐,不說而去,王亦不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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