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江諸人,每至美日,輒相邀新亭,藉卉飲宴。周侯坐而嘆曰:“風景不殊,正自有山河之異!”皆相視流淚。唯王丞相愀然變色曰:“當共戮力王室,克復神州,何至作楚囚相對?”
王君夫嘗責壹人無服余衵,因直內箸曲合重閨裏,不聽人將出。遂饑經日,迷不知何處去。後因緣相為垂死,迺得出。
大夫吊,当事而至,则辞焉。吊于人,是日不乐。妇人不越疆而吊人。行吊之日不饮酒食肉焉。吊于葬者必执引,若从柩及圹,皆执绋。丧,公吊之,必有拜者,虽朋友州里舍人可也。吊曰:“寡君承事。”主人曰:“临。”君遇柩于路,必使人吊之。大夫之丧,庶子不受吊。妻之昆弟为父后者死,哭之适室,子为主,袒免哭踊,夫入门右,使人立于门外告来者,狎则入哭;父在,哭于妻之室;非为父后者。哭诸异室。有殡,闻远兄弟之丧,哭于侧室;无侧室,哭于门内之右;同国,则往哭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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蕭中郎,孫丞公婦父。劉尹在撫軍坐,時擬為太常,劉尹雲:“蕭祖周不知便可作三公不?自此以還,無所不堪。”
卒哭而讳。王父母兄弟,世父叔父,姑姊妹。子与父同讳。母之讳,宫中讳。妻之讳,不举诸其侧;与从祖昆弟同名则讳。以丧冠者,虽三年之丧,可也。既冠于次,入哭踊,三者三,乃出。大功之末,可以冠子,可以嫁子。父,小功之末,可以冠子,可以嫁子,可以取妇。己虽小功,既卒哭,可以冠,取妻;下殇之小功,则不可。凡弁绖,其衰侈袂。
殷仲堪既為荊州,值水儉,食常五碗盤,外無余肴。飯粒脫落盤席閑,輒拾以啖之。雖欲率物,亦緣其性真素。每語子弟雲:“勿以我受任方州,雲我豁平昔時意。今吾處之不易。貧者士之常,焉得登枝而捐其本?爾曹其存之!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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